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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三八”——谈我国妇女的政治地位

 

 

                           山东省图书馆 李群

 

 

一位西方政治家曾经指出:“女性,使政治世界人性化了。”不过,女性参政的意义并不仅仅在于在政治中加入人性的因素,更在于打破男性垄断政治权力的传统格局。事实上,政治领域的两性平等,恰恰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标志。无论是构建政治文明,还是营造民主社会,女性参政都是无法绕开的关节点。

政治参与和权力配置的两性失衡,仅仅是一种表象,其背后则是排斥女性参政的狭隘观念、人文心理、现实体制等等,这些盘根错节的因素,共同交织成了“政治,让女人走开”的社会大环境。

不少地方选拔领导干部时,一直有意无意地奉行两性区别对待的潜规则:女性即使德才兼备、能力出众,也只能长期原地踏步,或者只能在领导班子中当配角,男性即使品行素质都有瑕疵,也无碍于委以重任、挑起大梁;男性年过半百仍有上升空间,女性一过45岁就只能“站好最后一班岗”……排斥女性参政的狭隘观念、人文心理还表现在:“哪个地方选了一个女市长、女部长,马上就有人议论她父母是谁,爱人是谁,或者谁替她说话了,大家就找她的后台,而不是评论这位女性德才怎么样,符合不符合官员条件。另外,同样的工作,如果男领导没有干好,人们只是说他能力差。如果是女领导没有干好,干脆就说‘女的就是不行’。” 在实际生活中,甚至连参政女性的性格、穿着也会横遭非议,“有的女干部、女领导开朗一点,说话活泼一点,别人就说她疯疯癫癫。如果比较沉稳一点,不爱讲话,就说她没有水平,窝窝囊囊。如果穿得稍微讲究一点,就说人家好打扮。如果穿着普通点,就说人家像农村的生产队长。”

  当下在许多人看来,政治,应该是身强体壮、深谋远虑、性格刚毅的男性的“专利”,而女性“偏弱”的生理素质和“偏软”的心理素质,无力承担从政的重担与风险。台湾作家李敖就曾放言:“最优秀的女人应该去搞男人,让男人去搞政治。”虽是一句戏言,却反映出一种社会心态。由此可见,均衡、持续、正面的社会舆论环境的缺失,是制约女性参政的一个重要因素。

  从客观角度讲,女性与男性相比,承载着人类再生产等特殊任务,参政女性既要相夫教子,又要奔走于政治舞台,其生理和精神压力可想而知。《中国妇女》杂志的一次抽样调查就表明,不愿从政的女性中,有43.6%是因为“事业和家庭难以兼顾”,远远超出了其它原因。事实上,参政的“事业女性”无奈选择终身不婚、不育的,在现实生活中不乏其例。可以说,特殊的性别角色功能,的确在相当程度上削弱了女性的参政热情、进取精神和竞争能力。

  此外,政坛上的两性失衡现象,除了各种社会因素外,还需要检讨女性自身。事实上,排斥女性参政的社会偏见和压力,也在很大程度上内化成女性自身的心理定势,从整体上降低了女性的参政意识和参政素质。由于“畏惧”参政、“拒绝”参政,许多女性自然谈不上参政能力的培育和激发,一些已经参政的女性也容易固步自封,缺乏进一步提高参政素质的动力,无法进入更高层级的权力结构。

那么,怎样提高我国妇女的政治地位,提高妇女参政意识和参政能力呢?我们认为,立法是实现两性平等参政最有效的保障措施。综观各国相关立法,对女性参政比例或者女性候选人比例加以强制性规定,已成为促进和保障女性参政的最重要的成功经验。中国现行宪法也已明确宣布了“妇女在政治的……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的宪法原则,此外,选举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也对女性参政规定了一些保障措施。

20058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并于当年12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修法的一个重要关注点,就是拓宽女性参政议政的方式和渠道,保障、提升女性参政权利和水平。《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明确各级人大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要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各级人大的妇女代表的比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培养、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当然,《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中多处出现“适当”之类的模糊用语,有难以操作之嫌。一些条款的“口号色彩”也过于浓厚,似乎仅仅具有宣传价值。然而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下,女性的政治参与固然需要精到的法制安排,但更需要培育平等的文化观念和社会意识,为女性参政提供强大的精神支持。在某种程度上说,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最大意义,就在于在法律层面上宣示了男女两性政治平等的理念。然而最重要的是,这种男女平等理念不仅应当写在法律的纸面上,更应植根于整个民族的心灵中,溶入我们社会的文化观念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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