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建议
山东理工大学法律事务室主任 副教授 马志忠
随着改革的深入,行政争议数量日益增多。特别是群体性行政争议较为突出,占行政争议的比例增大;涉及城市建设、资源环境、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行政争议大量增加,涉及受教育权、劳动权、选举权等复杂的行政争议不断出现;从总体上看,行政争议呈现增多的趋势,反映了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反映了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提高,也反映了行政执法中存在一些问题和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尚不健全。能否有效预防和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要切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立法、司法、行政等多方面采取措施,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在以往的工作中,我们强调和坚持了依法行政工作、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等,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在提高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和成绩。我们在几个具体方面提出以下建议:
一、强化政府法制部门的作用
1、加强公务员培训工作
2、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
3、加强行政执法指导工作
4、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二、关于提高行政质量标准的问题。
多年来,我们一直在强调依法行政的问题。应该说,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关键在于各级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决定和行政执法行为。但是,行政行为合法只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最起码、最低层次的要求。我们要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只强调合法是远远不够的。要提高行政水平,提高行政质量,必须在科学行政上下功夫。所谓科学行政,就是要以合法为前提,以行政艺术为方法,以文明执法为手段。判定行政质量的标准应该是合法、合理、合情的有机统一。为此。我们建议政府要在行政工作中,明确质量标准,提高行政要求,并以次作为评价政绩的重要参考因素,以切实推动我市的行政工作质量和水平。
三、关于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造成民官冲突、产生行政争议的一大原因。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的权限,它能使行政执法者审时度势、灵活机动、大胆地处理问题。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就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侵害,从而对行政法治构成威胁。滥用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自由裁量行为在行政处罚中显失公平、自由裁量行为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前后不一、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等多种形式。我们建议政府法制部门应要求并指导执法部门制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范。严格规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幅度,将执法过程涉及自由裁量权的有关条款细化为具体的细则,使执法人员的处罚标准从浮动性变为刚性,减少自由裁量权的操作空间。建议行政机关将自行制定的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和运用自由裁量权做出的行政决定同时作为公务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建议在必要时通过地方立法形式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自由裁量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范,特别对“显失公平”提出认定标准。因为行政诉讼原则上只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虽然上位法了也有法院对显失公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规定,但是对“显失公平”的认定又变成了法院的司法自由裁量权,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因“显失公平”撤消行政行为的司法判例并不多见。所以我们建议利用地方立法权来解决这个问题。
四、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团的作用
1、 成立政府法律顾问团或设立公职律师
2、 及时提供行政执法法律意见
3、 配合做好行政处罚的内部审查
4、 端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代理的工作态度
五、建立法制、信访、司法、调解、公安、法院的联动工作机制
5、 做好法律论证
6、 信访渠道畅通
7、 加大调解力度
8、 法律援助到位
9、 严格治安管理
10、 法院提前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