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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价

和管理机制的建议

民盟山东省委员会

山东省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简称社科评奖)已经连续进行了二十次(年)了。应当说,在这么多年的社科评奖过程中,山东各界社科研究的优秀成果基本上都能进入到获奖榜中,得到应有的肯定和相应的荣誉,对促进和繁荣我省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近些年来我省的社科评奖也出现一些不和谐、不正常的现象,社会腐败、学术功利意识等逐渐渗透影响到我省的社科评奖活动,使之出现了一些违反“三公”原则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虽是个别的,非主流的,但也在很大程度上严重挫伤了社科领域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影响了该项评奖的权威性和信誉度,削弱了社科评奖应有的激励学术鼓舞科研的积极作用。比如,由于评奖的不公,现在已经出现了一些社科研究人员消极申报、乃至抵制申报评奖的现象。显然这是值得注意的倾向。如不正视、解决这些问题,无论对于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的精神,还是我省社会科学事业的健康发展,都将造成诸多不利影响。

一、我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价和管理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奖项分配的“圈层化”。社科评奖,应以所提交的社科研究成果本身的学术水平、理论价值和创新程度等为基本评价根据,而不应将著作人的身份、地位、名声、权力等作为其中选项。这是普通的原则和道理。然而在实际的评奖过程中情况往往并非如此。尤其是近些年来的获奖项目,多数由某些圈层中的人士所得。尤其是一、二等奖,基本是由某些具有相当行政职务的学者所得。比如高校的校长、院长、主任、所长等担任实职的学者“圈层”。这个现象在社科界已经不是新闻。诚然,有些担任实职的学者不一定学术水平低,他们得个一二等奖也无可厚非,但如果一二等奖总是由这样的官员化学者获得,而一般学者只有拿三等奖的份,甚至常常什么奖也拿不到,那么这就成问题了。事实上,这些官员化的学者,或者叫做“精英圈层”的学者,往往也是社科评奖委员会中相对固定的成员(即评委),所以,评奖便成为某些评委相互之间进行利益交换的筹码。社会中有这样的“顺口溜”,说“社科评奖,评委分赃。彼此关照,大奖拿光。小奖几许,门面来装(即颁给一般申报者)。”这个“顺口溜”不一定十分客观,但也绝对不是无中生有。它确实从一定角度反映了社科评奖中奖项利益的“圈层化”现象。

(二)评奖过程存在“人为操控”现象。由于评奖程序中的某些漏洞,特别在评委的遴选、评委小组负责人的指定以及评奖委员会和小组的人员组成等,均存在着既不公开又不保密的情况。对于大多数申报者来说,评委组成是保密的,而对“圈内”人来说,特别对那些有权力、有地位、有“路子”的人来说,评委组成又是“公开”的。这就造成了少数人利用规则和程序“人为操控”评奖过程的情况。比如评奖小组负责人的指定,就缺乏严格科学的标准和程序,基本采取内部(评奖活动的管理机构)指定的办法。这样评奖人就会利用权力或“关系”安排“自己”人担任相关小组长,从而决定最后的评奖结果。某年社科评奖,就出现了这种情况:一位也经常担任评委的评奖人,这一年他因为申报评奖而不当评委了(“回避”),便想法安排他的学生(时任某高校领导)担任相关评奖小组的组长(就学术资格说,此人实际上并不适合任组长),这样最后的结果是,他的论文(一篇水平不高的论文)顺利拿到了一等奖。这种程序方面的疏漏或失范,确实给某些人操控评奖结果提供了方便之门,也给社科评奖活动带来了较大的负面效应和消极影响,挫伤了大家申报评奖的积极性。

(三)社科评奖的在职管理者参与评奖造成不公。社科评奖过程是在省社科联管理机构及其组织的评奖委员会直接指导下进行的。从严格的程序规范上说,不光评奖委员会的专家要采取“回避”制度,而且社科联的在职管理人员也不能参与申报评奖。因为在现有体制下,整个评奖过程都是由社科联的管理者组织领导的,从评委的选任,组长的任命,到评奖程序的设计、评奖信息的掌握(包括评奖的时间、地点)等,都由社科联的管理者一手运作。所以,他与一般申报评奖人之间,在评奖信息、资源、机会、权利、“关系”等方面呈极度不对称状态。他如果也来申报评奖,就会自然地造成不公。在近些年的社科颁奖大会上,经常会出现这样的奇特景观:在大会主席台就座的领导中,就有数位社科联现任领导赫然出现在获奖名单上!这在社会上,在学术界都产生了十分消极的影响。

其他,诸如评委人选的确认标准及其轮换方式、评选过程的透明度及其监督机制、评选结果的“公示”机制及其复议制度等等,也都存在着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

二、完善我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价和管理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评委遴选和组成的新机制。打破过去社科评奖委员会人员组成的“精英化”、“圈层化”结构,设置社科评奖专家库。大凡我省在职的社科研究领域教授级学者及其资料,都可纳入这个专家库,范围越广泛越有利公平。每次社科评奖,由社科联管理者(主要责任人),按照一定的合法程序和措施,采取随机抽取的方法,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奖专家委员会。随机抽取的评委专家应采用代码制,由公证处公证并秘密解码,然后将参评成果寄送专家。评奖管理人(主要责任人)对所抽取出的评奖专家资料,要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并承担相应保密责任。评奖小组的组长,则改变过去由评奖管理者指定的方式,而应由评奖专家委员会通过一定合理程序公平选出,这个组长必须由为人公正诚信、在相关领域学术威望和知名度较高,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来担任。保密原则与评奖专家相同。

(二)评委应实行权、责统一管理制度。要采取合同制方法,将评委享受的权利和应负的责任明确规定下来,其中应强调评委应负的责任。他必须以尊重学术、讲究诚信、秉持公正、合理用权的契约保证形式来参与评奖过程。他应认真地、客观地、学术地、负责任地进行成果评阅和审定;他应对他所作出的评奖结论(成果等级),投出的选票,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责任心强、学术信念坚定、标准掌握得好、评价比较客观合理的评委,要给以适当奖励;反之,对那些不认真审阅申报材料、敷衍了事的;实践证明水平较低的;搞利益交换和其他不正之风的;群众意见较大的评委,要给以适当批评,并酌情将其个人资料从专家库中撤销,情节严重者终生不再聘用其担任评委。

(三)评选过程要在适当的范围内保证公开和透明,并配以合法监督的程序。这个范围包括评委和管理者,也可吸收具有一定资质的教授级专家组成监督委员会,进行全程性、现场性监督。评委投票,要在这个所有评委、管理者和监督委员会在场的范围内实行记名方式进行,如果必要,专家还要对其投票取向说明理由。监督委员有权对投票结果提出质疑,有权敦请相关委员对投票取向作出说明。

(四)评奖结果“公示”制和“复议”制。要在评奖投票结束后的次日,对投票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可适当安排为3-5天,以使尽量多的社会公众,尤其是社科领域的公众全面了解公示信息内容。公示方式可采取网络公示、报纸公示、电话查询等手段。要将公示方式提前在评奖通知中予以公布,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提前予以公布。在公示期,评奖管理委员会要接受公众的质询,对于公众,特别是社科领域的学者和申报评奖人的质询,要给予认真答复和处理。对于公众对某个或某些评奖结果表示出怀疑和反对意见,管理委员会要认真复核、深入调查,辨明是非,澄清真相,实事求是地给予答复和解决。公众对评奖中的事项提出质疑和反对意见,特别是对某个特定奖项提出不同意见,可以允许其采取匿名方式进行举报。只要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就要认真对待。要逐步建构社科评奖中的“纠错”、“纠偏”机制。

(五)评奖活动的管理者实行特殊的“回避”制。评奖管理委员会成员,特别是省社科联的各位领导,不宜在任职期间申报评奖。这是一种特殊的“回避”制。如果一定要申报评奖,应在一定的规范程序中参加申报。这一规范程序主要是:辞去现任职务、特别是辞去评奖管理委员会中的实际领导职务,使之不能作为一种“权力”对评奖结果产生影响。

总之,完善我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价和管理机制,关键是要落实“三公”原则,杜绝一切权力的、人为的、操控的、利益交换的、暗箱黑幕的、圈层垄断的等等因素,使之真正成为我省人文社科科学发展的加速器,为繁荣我省社科研究,实现建构和谐社会和文化强省的目标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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