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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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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食品质量安全

 

切实保障居民健康,建设和谐社会

 

民盟山东省委员会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食品的需求已趋于营养型且多样化、多层次,消费市场的需求已经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食品质量和安全成为当今食品生产和流通中最受重视的问题之一。因此,提高食品质量,保证食品安全,是政府和食品企业的首要任务。

目前我省在食品安全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食品安全监控不严,质量安全无保障;法律法规更新不及时,食品中有害成分检测不能与国际接轨;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超过国家标准的限量要求;化肥过量、使用不均衡;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用原料加工食品;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这些问题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此,我们建议:

一、健全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上保障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中存在各种问题的原因,归根结底是由于我国食品法律法规体系还十分不健全。因此,构建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是食品安全的一个发展趋势。食品安全的法制化,究其根本是要构建一个合理的、有效率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我省乃至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制化管理与国际水平还有不小的差距,食品法律体系的框架结构仍有待进一步的科学化、合理化。食品质量与安全问题应最大程度的依靠法律法规来解决。同时,还应该积极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自己。

另外,在食品安全当中要增设健全一些管理的制度。如,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召回制度等。

二、解决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问题。

1995年出台的《食品卫生法》明确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食品卫生的执法主体。但是由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没有与时俱进,矛盾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卫生监督执法主体与执法队伍分离(执法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队伍在各级卫生防疫单位);卫生监督力量分散,互不协调,难以形成合力;卫生监督执法与有偿服务不分,影响执法的公正性;卫生监督机构职能交叉重叠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食品卫生监督执法的力度和效率。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门监管的体制和格局,多部门的监管虽然暂时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力度,但多头监管、重复检查又导致政出多门、各自为战的后果,有些部门甚至是“见利大家上,无利大家让”,出事后就相互推诿。另外,监管食品的部门在机构名称上没有“食品”二字(如卫生、工商、质检等部门),而没有具体监管工作职责的部门反而有“食品”二字,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无形混淆了视听。2004年,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确定了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和各级政府在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的工作机制,暂时缓解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政出多门、各自为战的混乱局面,但并没有从根本上突破多头管理的弊端,而且,在具体的监管工作中产生了新的职责交叉。

食品安全管理的权限过于分散,工商、农业、质监、卫生、药监、城管、出入境检验检疫,谁都有发言权,但同时也留下了诸多监管空白。多个部门参与监管,职能交叉、多头执法,管理上容易出现漏洞。另外,执法部门与检测机构同属于政府某一机构,没有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和认证制度,使检测结果可靠性和公正性不能得到充分体现,因此从法律方面明确执法与检测机构职责,强调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合作,是当务之急。

三、制订统一的食品标准。

我们国家现在食品的国家级标准,在卫生方面清理后现在大概是200多个,另外还有一些地方的、企业的、行业的,上千个标准,因此我们国家存在着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同一个食品两套标准,既有卫生标准,又有质量标准,既有国家标准,又有行业标准。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检验检测中经常遇到标准打架的问题。食品标准要统一,必须搞一个统一的国家强制标准。只有一个标准,才有客观依据,否则标准就五花八门,大家各有各的标准,没有统一的行为准则。

在国家统一实行强制标准之前,我省应充分利用地方立法权,参照国家标准,制定一套从严的、能适合长远发展的、保障居民健康的地方标准。

四、加大对消费者的维权力度。

我们的立法和管理归根到底都是为了保障包括我们自己在内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是我们立法的宗旨,也是我们生产企业生产的宗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199411实施以来,至今已经有13个年头了。这13年是经济发展最快的一个阶段,也是消费者成熟最快的一个时期。这10多年来,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得到了显著增强,经营者自律意识不断提高。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消费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导致消费者在使用《消法》维权的时候,频频出现尴尬局面。主要存在消费者定义不明确,维权领域限制众多,消费者举证难,缺陷商品召回难,精神损害赔偿空白,维权成本过高,一人维权力量不足等问题。因此要设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救济渠道、投诉举报等涉及一些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一些制度。通过对消费者的维权,加强对食品质量与安全的监督力度。在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健全食品质量安全法规。同时,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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