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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山东省政协提案

 

 

 

关于促进我省科技成果鉴定体系

 

 

科学发展的建议

 

 

民盟山东省委

 

一、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科学技术评价是推动国家科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科技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合理有效的科技评价体系对于更好地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潜力,营造科技创新环境,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国际接轨,推进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我国科技成果评价与管理工作始于20世纪50年代,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其基本体系, 1994年颁布的《科技成果鉴定办法》是目前开展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依据,它对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发明创造的繁荣和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起到了较好的引导和促进作用。200357国家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同年922公布《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这些措施和办法为规范科学技术评价工作正常运行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科技成果鉴定仍是科学技术评价的主要方法。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的大背景下, 现有的科技成果评价与管理模式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实际操作过程中表现出诸多弊端, 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科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主体错位,流于形式

《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将科技成果鉴定定义为:有关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聘请同行专家, 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 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从该定义可知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但实践中很多成果鉴定的具体工作是由成果完成单位的科管部门完成,有的甚至由课题组自己完成。这种鉴定工作的主体错位是鉴定办法产生诸多弊端的本质原因, 诸如自选鉴定专家、评审程序草率、徇私照顾、评价结论拔高、严重失信、虚假炒作等。结果就是没有通不过的鉴定, 鉴定结论缺乏科学性, 造就了大量的“国际领先”、“国内首创”等水平的科技成果, 使本来具有严肃学术民主的评审大多变成无任何争议的皆大欢喜。同时大量科研经费用于形式主义的鉴定会,导致真正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更加紧张。初步估计每年全国约有4万项科研成果,每次鉴定会开支平均以8千元计,全国每年用于鉴定会的支出就达3.2亿元。一方面是研究成本和会议鉴定支出逐年增加,另一方面科研经费增速缓慢,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想做出真正的“国际领先”、“国内首创”的成果难上加难。

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非常复杂, 其主要原因是由于科技成果鉴定数量过多, 而政府成果管理人员太少, 只能负责成果鉴定审批工作, 无精力承办太多的具体工作, 只好“委托”成果完成单位科管部门承办, 层层“委托”的结果使科技成果的鉴定权落到被鉴定者手中, 为确保科技成果顺利通过鉴定, 不得不采取形式主义的作法。

(二)科技成果鉴定目的多数是为了申报科技奖励

我国至今已形成一个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奖励体系, 申报各级部门科技奖励均要求通过科技成果鉴定。科技人员为谋取科技奖励而热衷于开展科技成果鉴定。这种不良鉴定动机使科技成果鉴定对促进科技与市场经济密切结合, 促进科技尽快转化为生产力的作用不突出, 并没有达到科技成果鉴定的真正目的。

我国每年约有4万项成果, 其中相当一部分成果鉴定是“国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 而最终能够变成产品、形成产业、创造经济效益的只有20%左右。造成这一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行的科技评价体系存在弊端。通常科技转化为生产力需要经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工程化研究和商业化研究四个阶段, 但是目前的科技成果鉴定和评奖并未对成果的上述四个阶段做出相应的要求, 致使一些看起来“光彩照人”的科研成果在实际应用中无人问津, 在市场中屡屡碰钉子。而相当一部分科研人员不断重复着从立项到获奖、再立项再获奖并通过获奖和职称、工资、住房等待遇挂钩的科研活动, 一味追求论文、成果的数量, 不注重质量, 更不注重市场。因此出现了成果一鉴定就被束之高阁,无人问津,专利只注重申请,忽视保护的现象。

(三)科技成果鉴定规模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科技成果鉴定办法》规定凡列人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 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可以进行鉴定。该规定明确了科技成果鉴定范围, 从中也可以看出国家是想减少科技成果鉴定数量, 控制鉴定规模,扼制鉴定过多过滥的现象。但在实施鉴定办法过程中, 发现究竟怎样才算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很难界定, 至今也没有一个标准来衡量, 结果很多计划外的成果即使称不上重大也列入鉴定。为了能申报科技奖励, 即使应用基础类成果, 甚至理论性成果也加人科技成果鉴定行列, 否则将无法报奖。因此, 《办法》规定的鉴定范围实际上变成了“无范围” , 致使科技成果鉴定规模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在一定程度上仍存在过多过滥现象。

(四)科技成果鉴定缺乏一套科学、客观的指标体系

《办法》规定专家对科技成果的鉴定意见内容主要包括科技成果是否完成计划任务要求,科技资料是否完整,科技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科学性、成熟性如何,存在问题及努力方向等方面的评价, 而这些均是定性评价意见。我国科技成果鉴定由于缺乏一套统一科学、客观、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成果评价指标体系, 加上鉴定专家素质不一, 对成果的理解也不尽相同, 各专家对成果评价出现出入, 结果得出符合实际水平的成果评价结论也有较大难度。

二、我们的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科技成果鉴定体系,提出几点提议:

(一)督促国家尽快设立《科技成果鉴定法》

要规范科技鉴定,就必须制定《科技成果鉴定法》。只有依法鉴定,才能避免鉴定过程中的弊端,使科技鉴定走上正常的轨道,才能使科技鉴定具备法律效能。根除鉴定过程中的弊端在于铲除腐败,铲除腐败的关键就是科技成果鉴定主持单位必须对认定的鉴定结论承担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因此,必须有法可依,必须在鉴定结论中明确注明鉴定组织主持单位和鉴定专家愿为鉴定结论负法律责任和因鉴定结论失真而造成的经济赔偿责任。这样做,不仅可体现科技鉴定组织、主持部门的责任心,可体现鉴定专家的职业道德、学术水平和责任心,而且也可以更好地促进科学研究的发展。

(二)引入中介社会评价机构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变政府那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做法,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可以考虑逐步过渡到由具备法人资格,能独立开展评价活动能力和条件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来进行。

结合政府职能的转变,科技成果鉴定引入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从事鉴定,弥补市场经济框架中在技术鉴别和评定方面的空缺,建立市场化的科技成果鉴定机制,使科技咨询机构、科技成果鉴定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构成科技成果转化配套的市场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评价机构具备法人资格,符合专业协会认定标准, 能够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评价业务。评价机构的主要职能是: 受理政府委托的科技成果评价和计划项目的验收,以及社会上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委托的科技成果评价; 对所出具的《科技成果评价报告》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从事鉴定,其做出的鉴定结论不再代表政府的观点,而只是一种市场行为,属科技咨询的性质,所以有助于淡化现行鉴定的行政色彩,降低鉴定的“附加值”,使激励机制后移到推广应用阶段。

必须指出的是应用性科技成果鉴定所需的用户效益证明应由用户财务部门提供效益明细并加盖财务章。用户效益证明,一般应有单台()成本价、销售价、年销售数量、销售收入金额、利税情况等。为避免人情关系,保证效益证明的可靠性,用户提供的效益证明还应由用户所在地的税务部门核实并盖章认定。这样一来,为做好人而吹牛的人就必须为此而多交税,税务部门也可据实进行收税,避免漏税。

(三)严格成果鉴定分层次管理,控制鉴定规模,科技成果鉴定与科技奖励脱钩

国家出台的多项办法和决定对科技成果的鉴定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等。由于成果评奖与鉴定挂钩,绝大多数研究成果,包括企事业单位自主选题开发的研究项目,也要组织鉴定,否则无法参加评奖,无法得到政府部门的认可。建议今后只要是应用技术成果,如果需要对技术内容做出客观鉴别和评定,均可委托具备鉴定业务资质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鉴定。

(四)加强科技成果鉴定的事后跟踪评价

成果鉴定只是科学技术评价的一种后端控制,即使成果评价不佳, 也已既成事实。《科学技术评价办法》指出“对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实行全程评价,包括立项评审、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并可根据需要在项目结题后25年内进行后期绩效评价”。事后跟踪评价主要针对参与鉴定的评审专家和项目完成单位,在项目结题后35年内,对课题所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指标委托相关资质单位进行审查,对未能完成预期结果的项目单位和个人进行公示,限制今后申报课题的范围和资格。对当年参与鉴定的专家成员也应予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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