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议案提案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议案提案

 

 

2009年省政协提案

 

完善行政问责制度  杜绝责任事故发生

 

 

 

民盟山东省委

 

 

 

今年以来,各类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不胜枚举。安全事故已渗透到煤矿生产、食品安全、娱乐场所安全等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连鸡蛋、牛奶、蔬菜等百姓生活必需品也面临着安全方面的威胁。安全问题从来没有象今天这样严重危及民生。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就是对安全事故的预防与责任追究做的不够好,我国现行的官员问责制度尚不够完善和规范。

长期以来,我国对行政问责问题有着各个版本的规定。中共中央十七大报告中提出“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这里主要就是指问责制。同时,关于问责的规定广泛的散见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党纪中,如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通过的《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通过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共中央通过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党内纪律处分条例》等等。以上规定形成了我国独有的问责制度体系。

虽然国家关于问责的规定很多,但由于各种问责规定层面和级效不一,内容互相交叉重复,缺乏统一的标准和依据,使得现行的问责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随意性很大,执行起来有偏差,且没有解决什么是问责、向谁问责、由谁来问责、如何问责等根本问题。为使问责落到实处且成为一种常态,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现行的问责制。为此,建议如下:

一、统一问责依据

如上所述,我国关于问责的规定很多,既有法律、法规层面的,也有党纪方面的。对问责对象进行党内处分按照党纪处理无可厚非,如依党纪对各级党委负责人的罢免、责令其引咎辞职等。但问责对象通常更多的是行政官员,涉及到对相关人员的行政处分,自然应该按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来处理。各级党委要适用由“人治问责”到“法治问责”的转化,从党的政策到法律的转化,从党内指示到政令的转化。建议由国务院制定统一的《官员行政问责条例》,将目前各种问责规定中的合理部分糅合在一起,在此基础上完善规范,作为行政问责的统一法律依据。

二、明确问责对象

对于涉及到事故责任的行政官员,哪个级别的应该被行政问责呢?对此,公务员法等有明确规定,即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才会成为被问责的对象。根据我国的国情,许多国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实践中也被行政级别化,因此这些单位相应级别的党政领导也应列入被问责人员范围。

三、强化异体问责

地方发生了责任事故,由谁来问责呢?目前的惯例基本是由上级党政领导依据党纪规定来实施问责。这属于同体问责,即系统内的问责,往往受机制的局限使得问责不彻底,同时容易受上级领导个人意志的左右。实践中在实行同体问责的同时,应倡导并加大异体问责的力度。即由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代表民众的力量来组织实施对问题官员的问责。

四、明确问责标准

官员到底出现了什么样的问题应被问责呢?喝茅台酒后打人要被问责吗?机关公文写错了字要被问责吗?这显然不是行政问责制度的本意,不应将问责无限扩大化,否则官员们会人人自危。应将问责制作为廉政建设的核心制度,与官员的权力和岗位密切联系起来。除了各类安全事故外,领导决策失误导致重大损失、用人失察造成恶劣影响、官员私建别墅搞特权等与其职权相关的不当行为都应被问责。

五、责任形式法定

问责过程中问责对象到底应承担那些责任?鉴于问责制度需要法定化,因此责任形式也应法定化。目前实践中被广泛使用的“免职”,并不是一种法定的行政处分方式。因此,在充分吸收现有的各种行政责任方式的基础上,应将戒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责令免职等也作为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六、问责程序透明

对官员问责要有明确的程序,应允许被问责对象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规定的机构或人员提出复议、申诉等。同时,对官员问责要与限制官员复出相联系。明确复出年限(不宜低于三年),杜绝官员复出中的不正常现象。

七、建立长效机制

在法律的框架下,问责应成为一种常态,不能出了大事才问责,领导想问就问,不想问就不问,要建立行政问责的长效机制。将问责与绩效考评相结合、与行政监察和审计相结合、与政务公开相结合、与依法行政相结合。

总之,真正将问责制落到实处显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当务之急是完善和规范既有的问责制度。在统一的法律框架下,让问责制成为我国政府依法行政和反腐败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我国的民主法制进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文章纠错

邮箱
手机
纠错内容
验 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