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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优秀提案

 

 

 

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

 

全国政协委员、山东财经大学教授 郭松海

 

我国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数量巨大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普遍存在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由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动受到国家严格限制,未能充分发挥存量资源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位于城乡结合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潜在价值迅速上升,其用地的使用权普遍存在无原则、无规范的流转问题。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市场活跃,违法用地屡禁不止,用地流转的权利缺乏可靠保障等

当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已呈现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成为不容回避的难点、热点问题。为此,就需要作出制度调整,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这有利于逐步破除土地市场二元体制,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确保农民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和效率。为此建议:

一、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方向

土地市场是实现土地资产价值和合理配置资源的重要途径。在土地要素市场上,要实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城市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价、同权”的城乡要素市场的平等化,实现制度的一体化。目前城市国有建设用地已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流转市场,可以依法有序流转,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受到诸多制约和限制,尚处于起步阶段,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要建立起一个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自由流转市场。

二、盘活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增加土地市场的供给

按照现行法规,应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并允许并鼓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流转;对于符合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符合土地用途管制的集体土地中的建设用地,要统筹规划,可不通过征购征用方式,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权属,仅转移其集体土地使用权,并规范其流转的条件、范围、方式,保障其依法合理流转;农民可以出租、入股、合营,从中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这样,既体现出有偿有限期、有流动的要求,又兼顾了国家、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三者的利益。通过法律规章的保驾护航,将其统一纳入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有形市场。与此同时,可以多渠道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民组建合作社,租赁经营集体建设土地,建造公租房、职工公寓、标准厂房、对外出租,年终按股分红。

三、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综合整治,对于一揽子解决工业化城镇化“缺地”、新农村建设“缺钱”、耕地保护“缺动力”、城乡统筹“缺抓手”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为此,要加强指导,因地制宜制定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相衔接,严格按规划安排增减挂钩规模、布局和时序;在项目安排上,要综合考虑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村民的住房条件、农民认知度和资金负担能力等因素,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增强项目选址的科学性、操作性;要严格执行政策,加强实施监管。实践证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推动了节约集约用地,促进了新农村建设,促进了城镇协调发展,望国土资源部通过试点,及时总结经验,尽快形成成果,在全国逐步推开。

四、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培育农村宅基地市场

目前,众多进城农民打工,长期定居远离乡村的城市,客观上要求解决宅基地置换、宅基地买卖的问题,以增强农民进城购房能力,为安居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1990年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为逐步推进农村住宅商品流通,鼓励农民原地或异地购买商品房奠定了法律基础。当前,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民现有宅基地和房屋,要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明确农民资产产权和住宅个人财产权,并逐步建立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允许进城农民按市场价格转让宅基地;与此同时,要按照城乡规划、土地总体规划,预留进城农民住宅用地,按照公租房、经济适用房政策建设进城农民住宅小区,满足他们住房需求,实行社区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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