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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山东省委关于委员履行职责的规定试行

2013423日民盟山东省九届四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民盟省委委员的作风建设,推进委员履行职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民主同盟章程》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民盟省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委员履职。民盟省委委员履行职责的主要方式包括:出席民盟省委召开的会议,参加民盟省委组织的相关活动,自觉学习政治理论,继承优良传统,提高综合素质,推动组织发展。积极参政议政,开展社会服务。

第二条  委员学习。委员应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积极参加民盟省委要求的各项学习活动,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学习《宪法》、法律、《中国民主同盟章程》和民盟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统一战线和“同心思想”理论。积极参加民盟组织的各类情况通报会、读书班、报告会、专题讲座以及学习培训活动等。

第三条  委员参加会议。委员应按时出席民盟省委全委会议(常委还要按时出席常委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请假统计为缺席(非自身因素导致的请假不计为缺席)。常委每年缺席常委会议2次,进行提醒谈话,3次劝其辞去常委职务;委员届内累计缺席全委会议2次,进行提醒谈话,缺席3次劝其辞去委员职务。

第四条  委员议政建言。委员应认真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主动撰写提案素材或信息。每年每位委员应以个人或联名形式向盟省委至少提交一篇提案素材,两条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五条  委员履职考核。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对委员出席民盟省委的会议、向民盟及人大、政协议政建言情况、参加各种调研视察情况等,每年进行统计考核。

第六条  委员应恪尽职责珍惜荣誉。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民主同盟章程》,认真执行民盟省委的各项决议、决定,履行委员职责。自觉推动所在组织盟务工作的开展,组织盟员围绕当地党委、政府或本单位的中心工作积极作为发挥作用。立足本职敬业奉献,在本单位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自觉树立、维护民盟的良好形象。

第七条  本规定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八条  市级民盟组织委员履职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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