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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山东省委直属基层组织联络员制度

 

 

20135月民盟省委直属基层组织负责人会议通过)

 

 

 

民盟省委为推进省直基层组织自身建设,转变民盟省委机关作风,进一步加强对基层的服务,制定本制度。

一、联络员的意义

实施本制度,有利于民盟省委与基层组织的沟通,有利于推动“活力支部”建设,更好地履行参政党基层组织职能。

二、联络员

(一)联络员

联络员由民盟省委机关干部担任,联络员对民盟省委负责。

(二)联系对象

省直基层组织负责人。

三、联络员职责

(一)通知、联系基层组织负责人参加民盟省委组织的各种会议与活动。

(二)应邀参加所联络基层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每年按时收缴《基层组织手册》,确保内容的准确、完整与翔实。

四、考核与调整

(一)盟省委机关将对联络员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二)基层组织可向盟省委反映联络员的工作情况。

(三)根据工作需要,盟省委将对联络员进行适时轮换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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