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盟山东省委直属基层组织联络员制度
(2013年5月民盟省委直属基层组织负责人会议通过)
民盟省委为推进省直基层组织自身建设,转变民盟省委机关作风,进一步加强对基层的服务,制定本制度。
一、联络员的意义
实施本制度,有利于民盟省委与基层组织的沟通,有利于推动“活力支部”建设,更好地履行参政党基层组织职能。
二、联络员
(一)联络员
联络员由民盟省委机关干部担任,联络员对民盟省委负责。
(二)联系对象
省直基层组织负责人。
三、联络员职责
(一)通知、联系基层组织负责人参加民盟省委组织的各种会议与活动。
(二)应邀参加所联络基层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每年按时收缴《基层组织手册》,确保内容的准确、完整与翔实。
四、考核与调整
(一)盟省委机关将对联络员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二)基层组织可向盟省委反映联络员的工作情况。
(三)根据工作需要,盟省委将对联络员进行适时轮换和调整。